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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装修公司有多少家刚刚公布南陵这一地块

时间:2024-12-06 来源网站:一新装修资讯网

原南陵县种子公司地块旧城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结果(征求意见稿)

一、征收目的

改造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居民居住环境。

二、征收范围

东至:春谷南路;

西至:景福家园;

南至:大工山路;

北至:南陵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见现场公布的规划用地红线图)。

三、征收依据

1.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3.《南陵县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南政〔2013〕71号)。

四、签约搬迁期限

原南陵县种子公司地块旧城改造项目征收工作,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为宣传、启动阶段;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20日为签约、腾空、拆除阶段。

五、补偿安置方式及原则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积极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确需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房屋位置、结构等,以被征收房屋面积最接近的户型予以安置,即“靠档回迁”。

六、征收补偿、补助和奖励

对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等损失补偿,按本方案相应的规定给予补助和奖励。

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房)的价值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房)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一)征收住宅房屋

1.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

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被征收房屋进行预评估,对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提供参考。在宣传、启动阶段,经征收双方同意,房屋预评估价格可以作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计算依据。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完全产权的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1)选择货币补偿:按市场评估价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经抽样预评估价格如下(附表1):

原南陵县种子公司地块旧城改造项目房屋预评估价格表 ( 单位:元/㎡)

(2)选择产权调换:按被征收房屋价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等面积部分超过220.00元/㎡的,按220.00元/㎡结算,低于220.00元/㎡的据实结算;超面积部分按该项目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估价时点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结算。本地块住宅房产权调换实行就近安置的原则,具体如下:

①安置房地点:城北安置区二期(现房)、烟草公司北侧(期房)。

②户型及面积:以产权部门登记发证为准。

③交付时间:现房即时交付;期房暂定十八个月交付,超过十八个月临时安置费按《南陵县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南政〔2013〕71号)文件规定执行。

④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签约时间先后顺序,依次选定安置房。

⑤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房)预评估价格(附表2):

安置房市场预评估价格(城北安置区二期)

烟草公司北侧(期房):产权调换安置房各幢各楼层均价暂定4700元/m2(各分户单价以公告时点市场评估价结算)。

2.临时安置费

(1)货币补偿

按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面积每月9.00元/㎡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2)产权调换

①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每月9.00元/㎡一次性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费。

②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a、从搬迁之月起过渡期18个月以内(含18个月)的,按每月9.00元/㎡支付临时安置费;b、从搬迁之月起过渡期18个月以外24个月以内(含24个月)的,第1月至第18月按每月9.00元/㎡支付临时安置费;18个月以外月份按每月9.00元/㎡增加50%支付临时安置费;C、从搬迁之月起过渡期24个月以外的,第1月至第18月按每月9.00元/㎡支付临时安置费;第19月至第24月按每月9.00元/㎡增加50%支付临时安置费;24个月以外月份按每月9.00元/㎡增加100%支付临时安置费,直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

③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另按每月9.00元/㎡支付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④对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45㎡的被征收人,按45㎡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费。

3.搬迁费

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10.00元/㎡。有重型机械设备的被征收房屋搬迁费,可按评估价格计算。

(1)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2)产权调换

①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②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 按上述标准支付两次搬迁费。

4.补助和奖励

(1)货币补偿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按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补助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5%;公房征收不设定补助。

选择产权调换及超过2020年8月20日签约搬迁且按司法程序依法强制拆除的不予补助。

(2)奖励

被征收人于2020年8月20日前签约搬迁的给予货币奖励,奖励数额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奖励标准为: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奖励200.00元/㎡;

超过2020年8月20日签订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

1.商业用房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积极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按分户市场评估价结算。

产权调换:按该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结算。本地块商业用房安置实行就近安置的原则,具体如下:

①安置房地点:城西安置区、银树湾小区。

②户型及面积:以产权部门登记发证为准。

③交付时间:现房即时交付;期房暂定18个月交付。

2.生产、办公、仓储用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以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性质、用途、面积等按分户市场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费

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

商业、办公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元/月)确定。

生产、仓储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元/月)确定。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

4.搬迁费

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10.00元/㎡。有重型机械设备的被征收房屋搬迁费,可按评估价格计算。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5.补助和奖励

(1)货币补偿补助

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选择货币补偿的,对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收人可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补助标准按不超过被征收的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公房征收不设定补助。

超过2020年8月20日签约搬迁且按司法程序依法强制拆除的不予补助。

(2)奖励

被征收人于2020年8月20日前签约搬迁的给予货币奖励,奖励数额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奖励标准为:

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奖励200.00元/㎡;

生产、办公、仓储用房不超过100.00元/㎡;

超过2020年8月20日签订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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